释义 |
男兵: 1、农业户口初中毕业:年龄限制在18至20周岁; 2、高中毕业(含中专、职高、技校,):年龄限制在18至21周岁; 3、高校在校生:22周岁; 4、高职(专科)毕业生放宽到23周岁; 5、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 (注: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兵: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当年度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年龄为17至19岁;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年龄放宽至22岁; 3、普通高校在校生,年龄放宽至22岁; 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未婚,男性不超过二十四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