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差价换房审核 1、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 (1)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3)有偿转让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凡承租居民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凭银行开具的购房存款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其中承租居民前2年已购房的,凭前2年已购房的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差价换房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 (二)差价换房合同的注记 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当事人的差价换房后,应在开具《通知书》的同时,在差价换房合同备注栏内注记盖章。 (三)变更租赁关系和登记 差价换房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持《通知书》﹑原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和当事人户籍证明或单位注册证明等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换领《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