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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释义
    简述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这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有任何一种情况,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符合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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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