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费用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就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等。且涉及到的前述费用中,对于必须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由第三人负担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范围,则不属于医疗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