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胎儿死亡的时间与继承有什么关系 |
释义 | 一、胎儿死亡的时间与继承有什么关系 1、胎儿如果出生就是死胎,那就没有继承权。如果是先出生,后死亡,那就可以先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胎儿的遗产。在遗产分割时就应该为胎儿预留一份遗产。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没有遗嘱财产的继承如何分配 没有遗嘱财产的继承需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现实生活当中,大家对于当事人继承财产的了解并不是特别多,有些情况之下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他要能否继承享受到继承权,是需要根据胎儿他出生之后的状态来进行判断的,如果是活体的自然可以继承。死体的情况之下,也可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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