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1992-1995年各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建立前,在国企、大集体有正式工作的企业人员,以及2014年10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人。同样的时间,在外企、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的没有视同缴费,当然也就没有过渡性养老金。在国企、机关事业工作没有编制的,非正式人员也没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