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人开来的发票丢失了要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别人开来的发票丢失了要怎么处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二、发票已开出且认证时丢失这种情形下分为下列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 ②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②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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