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聘返聘人员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在返聘这些老人时,以下四个“好”要注意: 1、条件要把握好 面临退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否则可能面临社保问题,所以,要么已经开始享受养老待遇,要么确实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如果还没有办好退休手续,情愿等一段时间让他们办好退休手续后,再进行返聘。 2、健康状况良好 年轻时可以如牛似马一样劳作,只要好好睡一觉,第二天依然斗志昂扬。但上了年纪就不一样,稍不注意就会引发一些疾病。 在决定返聘他们前,最后让他们或公司出钱去进行全面健康检查,主要看三高、男科或妇科可能性的癌变等,同时注意观察其脸眼唇色及手指情况,可能预示某些病症的潜在情况,即使再优秀,健康不佳也不要返聘,否则,存在的风险会不确定性。 3、待遇要协商好 退休员工年纪偏大,不容易再就业,如果能够被原东家相中,不但环境、同事、工作相对熟悉,而且还可以相对容易挣得一份收入,稳定性也不错,这是一拍即合、两厢情愿的事。但是,现在是法制时代,一定要就待遇、福利等方面协商好,建议比正式上班时待遇略低,这样才说得过去,也合情合理,与原先一样高,正式员工有意见,如果过低,返聘员工不愿意。 4、劳务协议为好 返聘人员由于退休或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所以,签订劳务协议为好,可以约定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福利待遇,也可以约定不购买社保,但企业最好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防止出现工伤时减少企业承担的费用。协议最好一年一签,不宜签更长期限。当公司成立的时间越长,公司历史越久远,随之而来的老员工、退休员工也就越来越多。 按照正常情况下,退休以后返聘回来的这些人员应该是属于劳务关系的,但通常情况下因为是公司主动返聘,这些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的,所以公司肯定会在相关待遇等方面适当的提高。不过,双方签订的肯定不是书面的劳动合同。 一、退休后返聘的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我国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劳动者。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劳动者一旦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劳动关系相应的各种法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给予这些特殊“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自愿给以这些“劳动者”相关待遇,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诺或者约定义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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