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出申请 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等基本材料以及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置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 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并签字确认,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3、领证 申请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日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回执”到领证地点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目前IC卡式居住证制作尚处于磨合阶段,再加上路上物流时间,申领人拿到IC卡式居住证的时间有可能会超过15天。 一、浙江省居住证如何变更登记、签注 1.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因工作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证件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以补办签注手续的,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证件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二、浙江省居住证证明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 2.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购房合同; 5.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6.合法稳定就业 7.社会保险证明文件 8.工商营业执照; 9.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0.与雇主(个人或非法人机构)签订并由人力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雇佣合同; 11.与村民委员会、农林场站、渔业场站签订的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证明文件等等。 12.连续就读——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