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策规定,从北京市入伍,服役期满且完成学业的非京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以落户北京。服役期视为本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算工龄,在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服役期满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士兵退役后3年以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加10分;专科(高职)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入伍以后,在部队荣获“优秀士兵”以上奖励的,退伍后可免试升本科。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条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