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5、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6、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7、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综上所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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