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过户的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整理 |
释义 | 房子过户所需材料包括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文书、税费缴纳凭证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转移登记还需提供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材料。买方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办理过户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法律分析 房子过户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4、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其他材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房子过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产权证过户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哪些: 房地产权证过户需带证件包括买房需携带的证件和卖房需携带证件。 买房携带证件:买方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卖方携带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已存校房产科)。 5、户口簿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未婚、丧偶、离异需到当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所开具的单身证明15日内有效。持以上证件,买方本人、卖方夫妻双方及同住成年人一同到现场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卖方户口本上同住的成年人不能到场,需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房子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结语 房子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具体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而定。房地产权转让的资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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