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镇政府的部门有: (1)党政办公室; (2)党建群团工作办公室; (3)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4)社会事务办公室; (5)社会稳定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6)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7)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律客观: 《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