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务院新增的6个自由贸易区分别是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龙江6省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目前我国18个由贸易区分别是: 2013年9月,首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挂牌; 2015年4月, 广东、天津、福建第二批自贸区获批; 2017年3月,辽宁、浙江、河南、湖北、庆、四川、陕西第三批自贸区获批; 2018年9月,海南自贸区获批; 2019年8月, 江苏、河北、龙江广西、东、云南作为新设自贸试验区获批。未来我国自贸区范围还会继续扩大同时,还将呈现与自由贸易港“两条腿走路”的格局。 法律依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