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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本地户口购房规定
释义
    律师分析: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
    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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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