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