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骗取、挪用、贪污上级各种补偿款。个别村截留、挪用中央惠农支农资金,如退耕还林款、良种补贴、农资补贴等;以及农村低保发放偏重亲朋好友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如我县在2011年查处一个村主任一次性贪污、挪用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达10万元。上级惠农支农的政策的落实、资金的管理使用,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2、违规处置和占有村集体资产、资源。有些村集体资产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无资产台账等问题,特别在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等方面存在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现象。个别村干部在山场、房屋设施等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时,搞暗箱操作,不经集体研究,村支书、村主任说了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当前农村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