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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
释义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管理与服务,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2、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救济,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为核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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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