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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下面我将针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有关逮捕的规定,做如下简单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提请逮捕的主体、时效、做出决定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客观:
    


    《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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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