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八十年代下放教师工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
释义 | 一、教师工龄工资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师工龄工资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八十年代下放教师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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