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
释义 | 一、网络安全法规的知识普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二、重要的法律法规解读 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摘要) 1、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4、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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