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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珠海实行封控区域的地方是哪里呢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珠海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以及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一、对海淼水产监装中心及周边沙场、珠海市陆岛运输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1号码头区域采取封控管理,实行“封闭隔离,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理措施(暂定14天,具体视疫情防控情况动态调整)。二、将后环涌以东、唐淇路以西、绿巢环保科技公司侧(无名路)以北、海域以南划定范围为管控区域,实行“只进不出,严禁聚集”管理措施,原则上每户限定人数在指定时间外出购置保障物资(暂定7天,具体视疫情防控情况动态调整)。三、将裕华聚酯以北、沿后环涌以东,唐淇路以西、海域以南区域划定范围为防范区域,实行“两点(居住点-工作点)一线,非必要不离开”管理措施,四、对唐乐路以南、唐中路以东、港湾大道交唐乐路以西、福乐购超市以北至唐中路(不含唐家文化广场)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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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