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海葬如何办理 |
释义 | 天津海葬办理流程: 1、办理骨灰撒海申请人,需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提交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4、提交《天津市骨灰撒海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 5、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承办单位给予免除基本服务费用; 6、《天津市骨灰撒海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承办单位留档存查。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2、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综上所述,办理骨灰撒海申请人,需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天津市骨灰撒海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承办单位给予免除基本服务费用。《天津市骨灰撒海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承办单位留档存查。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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