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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样保住唯一房子不被执行
释义
    

法律主观:
    


    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 法院 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 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日前, 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据悉,这是自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该市审结的首例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件。 徐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是重庆市 云阳县 法院一起借款纠纷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受云阳县法院委托,重庆市 大足区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在大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 强制执行 。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对评估房屋未予赎回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最终张某以3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2014年6月30日,张某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但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一直拒绝搬离该房屋,并对大足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大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房屋系二人唯一住房,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 大足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复议。重庆一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 房屋租赁 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该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某、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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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4: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