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牵连犯和吸收犯怎么区别 |
释义 |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吸收犯指的是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牵连犯指的是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内部罪名之间的关系不同,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系。 一、罪数形态有什么类型? 罪数形态的类型: 1、想象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3、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二、怎么来认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 1、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判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处断(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质为数罪,想象竞合犯是—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作—罪,从一重处断;牵连犯的手段行为和结行为、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从一重处断。 三、刑法中牵连犯类型有什么 牵连犯分为手段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 1、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采用的犯罪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是手段牵连犯。 2、行为人在某一犯罪目的的驱使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待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终止并达到犯罪目的后,随后 出现的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是结果牵连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 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 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