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复杂,难以全面真实掌握一个人的实际收入,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个人所得税采用往往侧重于企业所提供的“ 工资 花名册”、“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与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的科目的分析和核查上,但是,对于一些财务管理混乱、记帐不规范,财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缺乏有力的书面 证据 等情况,会造成个人所得税检查困难。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检查,探讨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收入通过企业以报销发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比如通过差旅费报销形式,报销股东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行为的机票、住宿票;通过汽车油料费形式,报销股东或其家属成员的油料费、汽车修理费;通过餐票形式,报销股东或其家属成员个人行为的招待费,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发放员工奖金通过报销发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比如通过差旅费报销、餐票报销、工会活动、文体活动、购买办公用品等形式报销实质上属于员工个人奖金收入,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东通过分处(在其关联企业)取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薪收入形式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用工复杂,人员流动性大,岗位设置灵活,聘用员工人数很难准确核实的企业利用虚构员工人数,一人用两人名,或者更多,用于发放补贴、兑现和 年终奖 等,达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都是在税务稽查中碰到的难以找到有力证据能确定其为计税依据的税收管理空白处,而且这四种情况在大量的“家族式”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为逃避纳税义务利用的手段,严重地破坏了纳税秩序。 法律客观: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