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驶4小时休息20分钟。具体如下: 1、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扣3分,罚款200元; 2、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3分,罚款200元; 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9分,罚款200元; 4、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9分,罚款200元; 5、连续驾驶载货汽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扣0分,罚款200元; 6、连续驾驶载货汽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0分,罚款200元。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