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类型有哪几种 |
释义 | 行政诉讼类别具体包括撤销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等,法院在审理之后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宣判。若是审核后,发现行政职员是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那么法院一般会撤销处罚,如果作出的处罚并没有依据的,此事法院有可能会确认之前的处罚无效。 (一)撤销之诉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撤销某项行政行为的诉讼。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果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原告的,必须证明虽然行政行为是针对他人的,但同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 1、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如果对现存法律关系缺乏一致认识,变更之诉通常不能成立; 2、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3、原告须主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例如夫妻感情破裂; 4、针对变更之诉的判决通常没有执行性。 行政诉讼中诉有四种,分别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的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确认之诉,要求确认的是民事关系事实存在,或者民事关系不存在;变更之诉,也就是对于已经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现在要求变更的诉;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给付的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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