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