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一)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风险提示: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备案相关信息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