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起付线至1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为80%,退休人员为8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为85%,退休人员为90%;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为90%,退休人员为92%;30000元至封顶线部分,在职人员为92%,退休人员为9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医疗费限额为60000元。 (2)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初次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线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次以上(包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所住医院初次起付线的50%计算。 (3)对符合住院指征条件但可以由门诊诊治的下列特殊病种,经社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批准后,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门诊诊治,其门诊医疗费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①高血压Ⅲ级或Ⅱ期; ②脑血管意外; ③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白血病; ④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⑤心功能不全Ⅲ级; ⑥精神病症稳定期; ⑦恶性肿瘤的放、化疗;⑧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⑨慢性呼吸性衰竭;⑩结核病;⑾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⑿其它符合住院指征条件的疑难疾病。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起付线1000元,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比例为80%。 (4)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2%。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5)实行五费合征后未全员参保单位,其参保人员在该单位工作且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从参保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符此条件的,从参保六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