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允许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买卖交易。也就是有宅基地的个人可以卖宅基地,没有宅基地的个人可以买宅基地。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完全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只允许在法律划分的范围内进行交易,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不允许跨村转让,不允许转让给城市人,更不允许转让给城市人进行商业活动。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主体来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见,出让方是唯一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主体,在具体行使出让权时,一般是由土地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的国土局作为具体代表。 2、从内容来看,是土地出让方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则需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取得的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能。这些权能又表现为以下民事权利:对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 3、从客体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是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同时,各地均规定,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之列。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有以下区别: 1、两者取得的费用条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有偿的,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只有在划拨的情况下不用交纳; 2、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