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1、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活动时,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2、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3、电脑硬件及其配件添置应列出清单报审计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由信息部负责进行添置。 4、电脑操作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电脑的开、关机应按按正常程序操作,因非法操作而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费用由该部门负责; (2)电脑软件的安装与删除应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许可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增添或删除电脑硬盘内的数据程序; (3)电脑操作员应在每周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每月打好系统补丁; (4)不允许随意使用外来U盘,确需使用的,应先进行病毒监测; (5)禁止工作时间内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听音乐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3]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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