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民族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
释义 | 改民族需要的条件和资料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5、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 综上所述,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的相关规定和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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