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居转户口办理条件 |
释义 | 相关部门未有发布停止执行该文件的公告。以下是该文件的内容: 一、人员范围 1、陕西省内城镇户籍; 2、曾在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3、有三年以上在单位工作原始资料。 二、市、县审核认定划分 1、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以工商注册为准划分)在市人社局审核办理; 2、县区注册企业、单位在各县区人社局审核办理。 三、申报资料要求 1、资料由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挂文号、函号)进行申报; 2、三年工作经历原始资料; 3、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上报时个人资料装入档案袋,办理后由单位保管); 4、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四、资料不全或完全无资料人员办理办法 1、三年工作原始资料不全人员,可采取3名以上原企业同期工作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工(班)长提供书面证明。单位及证明人须承诺对所出具证明负法律及经济责任,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相关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2、对完全无资料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范围,但对有比较充分证明材料,确实在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有三年原始资料及有部分原始资料人员认定工作完成后,按以上程序严格办理。 五、缴费及待遇 1、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2012年办理人员先审资格,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公布后确定缴费金额); 2、未超过退休年龄已参保及未参保符合145号人员,均可按145号文件规定补费;其工作或灵活就业期间参保补费起始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补费)。 3、待遇计发按现行养老政策执行,享受最低养老金(2011年市本级最低养老金为702元/月)。 六、执行145号文件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七、其它 1、按145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享受遗属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开除、判刑人员符合145号文件的,判刑期间不能补费,开除、判刑前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继承人。 4、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按145号文件50岁执行。 5、男60岁、女50岁之后在单位工作的经历不作为参保条件。 6、145号文件印发后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或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不得参照145号文件。 7、因单位整体搬迁或组织原因,依据相关政策在省内迁移户籍的,由现户籍地审核办理,因个人原因在省内迁户籍的,由原单位注册地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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