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起喝酒后发生车祸的,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但如果车祸导致酒驾方死亡,且同桌喝酒的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责任怎么承担,则根据过错承担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