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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
释义
    代位权可以不要求是双务合同,但是一旦双务合同形成,在双务合同中互相负债务的情况下,后给付一方不能给付,先给付的一方有权力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借款合同的行使条件是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只有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则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且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因此,借款合同中不适用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适用于双务合同;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什么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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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23: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