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维立体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 |
释义 | 基于《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显著特征可以分为固有的显著特征和经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 (一)三维立体标志固有显著特征的认定 商标是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某一标志是否能够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首先,就商标的识别和区分作用而言,只有相关公众首先将相关标志作为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该标志才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之间发挥来源区分作用,商标显著特征中的识别性先于区分性而存在。 其次,就三维立体标志而言,无论其是否经过独特的设计,要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就应当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独特的设计虽然会加深相关公众对三维立体标志的印象,但其只是该三维立体标志具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商标注册所应当具备的显著特征,是指该申请注册的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非指标志本身具有某种特点或独创性。如果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某一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则即使该标志本身具有一定的特点,也不能认定其具有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二)三维立体标志经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的认定 通常认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能够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而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由将该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注册申请人举证证明,而且,除了要看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使用情形证据外,还要看整个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三维立体商标即便因外部形状不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但基于商标权人的后天使用而产生知名度,也可以认定为具备了显著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中,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立体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时间长、市场占有率高、广告宣传量大、市场知名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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