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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释义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如下:
    1、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
    2、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可以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3、因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所以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的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
    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能够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商事行为能力则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志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并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在商法上确定商事能力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理解商主体的特殊行为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之本质,对于解决商个人的一般民事能力与特殊商事能力之关系,均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排除商事能力之概念,就无法解释: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中何以一部分人仅具有民法上的资格和民法上的能力,而另一部分人却兼具商法上的资格和商事能力。这一问题在民商合一体制下尤其重要。
    综上所述,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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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8 1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