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