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业药师享有下列权利: 1、以执业药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2、在执业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制定和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提供药学服务; 3、参加执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对执业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执业药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 2、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3、廉洁自律,维护执业药师职业荣誉和尊严;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执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5、按要求参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