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控方证据中存在不实之处时,被告可以提出驳斥意见。被告需要在庭审中针对不实证据提出相应的反驳,以证明其不成立或不足以证明控方的指控。同时,被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其清白,从而达到其辩护的效果。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在庭审中对控方的指控和证据进行质证、辩论、驳斥。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中要求控方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的支持,被告可以在庭审中针对控方证据中的不实之处提出驳斥意见,向法院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其清白,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