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面积在90平米以下,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一、所需条件: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在成都市依参加保险2年及以上连续不间断,依登记并取得2年以上暂住居住的居住证IC卡,即2年社保和2年居住证,二者缺一不可。 二、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第1页及迁户人员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购房合同、房管局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 5.一次性购房或是银行还款6个月的证明; 6.房产所在小区物管、居住管辖社区或派出所,其中一者开具的入住居住证明,需加盖公章; 7.社保局打印的2年或以上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加盖鲜章; 8.提供2年或以上的居住证IC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