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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释义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要提供什么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资料劳动者不一定都能够提出,因此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2)项、第64条第(4)项、第65条第(6)项规定情形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明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明确规定违法惩罚力度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3、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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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3: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