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终止时间何时 |
释义 | 公司被宣告破产,在公司注销时,破产程序才终止。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一、终止经营条件 终止经营条件有以下: 1、乙方或加盟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加盟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展清算程序; 3、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公司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多久判决就生效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实际审查后认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的才会宣告破产。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三、破产法的基本程序 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也有区别。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开始的原因是相同的,即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学理上称为现金流量标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 破产法上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启动原因的是现金流量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的双重标准。不仅要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求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如果能够确定其具有清偿能力时,也不能认为其已经具有破产清算原因,从而避免了有些企业有财产无法出卖,在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下被宣告破产的可能。相比破产清算、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还有自己特殊的开始原因,即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时,也可以对其开始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较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较宽松。但是,一些国家对重整附加了一个比破产程序或者和解程序更加严格的条件,即债务人须有重建的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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