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在经济往来中 |
释义 | “经济往来”,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经济往来”,但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政府采购则属于“经济往来”。 “经济往来”不仅限于商品购销活动,凡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贷款、工程建设、保险、商业服务等活动,都属于“经济往来”。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为人偷税而给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走私人员为走私物品进出口而给予海关人员以财物等;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得以升学、提干、就业、入伍。 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1、含义不同 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 2、索贿并非刑法上规定的独立罪名“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 索贿并非刑法上规定的独立罪名 “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劳动合同协议书。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索贿罪是主体主动要求获得不合法的利益。贿赂罪主体没有主动的意愿。肯定是索贿罪重。一般就是革职交出赃款,判刑,上千万就打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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