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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兵5年可以分配工作吗
释义
    5年是一期士官,也就是下士。是不安排工作的,退伍时可以拿一笔钱,大概几万。
    当兵5年退伍后是不会安排工作的。如果由政府安排工作,需要满足这几大条件:(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服役5年的下士。2年义务兵役期满后,综合表现优秀的选取为士官,授予下士军衔。下士月平均工资4200元,下士服役期满,5年领取的工资和优待金总共196676元(3年下士工资151200元+2年义务兵津贴21600元+2年义务兵优待金23876元);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共累积到35122元;复员时还可以再领取部队发放的退役费用和在部队累积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以及地方民政发放的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共138712元(农业户口为156072元)。当兵5年,实际可领取各项费用总计335388元(农业户口为352748元),5年的年平均收入67077元(农业户口为70549元),5年的月平均收入5589元(农业户口为5879元)。
    5年退伍兵可以找的工作很多,比如保安、保镖、辅警、消防员、退役军人事务局,还可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特警等,其中消防员、退役军人事务局、辅警等待遇好,而且老了有保障的工作。
    每年下半年都有很多退役战友返回家乡,回望军旅,回忆绵延。回乡之后,第一件事可能就是要确定工作,开始选岗了。选岗也是一个重大抉择,退役后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因为长时间呆在部队,找到称心的岗位也是需要抓住机遇和掌握技巧的。
    从方向上来看,其实选择专业对口的岗位可以很快进入状态。比如下面这3个单位,退役军人报考会比较占优势。
    1、消防员
    从“橄榄绿”到“火焰蓝”,从部队到地方,这也是很多战友的第一个选择。消防员在招聘过程中对于退役军人也有一定的照顾政策,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招录。从这几年的数据来看,退役军人可以说是消防员主要补充来源。
    2、退役军人事务局
    那么第二个岗位要说的是“退役军人事务局”。这里可以称之为退役军人的“娘家人”,因为平时的工作是服务退役军人的管理保障、安置、移交、培训等内容。
    3、辅警
    还有很多战友退伍之后想报考警察岗位,但是警察属于公务员考试,门槛上要求比较高,竞争也很大。这样一来其实可以报考辅警,同样能实现从警的梦想。
    现在很多派出所民警、辅警大多是退役军人,战友们报考也有一定的优势,门槛上面也做了放宽调整。比如说退役军人报考辅警,学历这块就可以放宽到高中的水平。可以这样说,在军营中摸爬滚打过的战友,从事辅警工作都会有自己的专长,这也是个人的一个优势。
    辅警这个岗位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积极的“转编”信号,有重大立功表现,工作做得出色的辅警,能够获得转正的机会,这也是一个优势所在。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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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