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必须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看采购数额的大小,达到法定标准的就必须要公开招标,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取供应商。 一、政府采购程序是怎样的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二、政府采购程序应遵循哪些规范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是保障。 1、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 2、公平竞争原则。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实行优胜劣汰,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妨碍充足竞争的不正当条件。 3、客观公正原则。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在评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4、诚实守信原则。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情形 1、依法明确采购方式变更情形及申请变更主体。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且符合法定的变更采购方式情形的,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同意后,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采购活动开始前;二是公开招标失败后。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政府采购程序主要为招标程序,也就是招标投标的程序,政府采购人进行发标,另一方不特定当事人则参与投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