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简言之,"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关于何为"未批先建",《通知》中有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新《环评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环评法》第24条,需要重新审批的情形为"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基于对上述法律文件的理解,可以将"未批先建"简要归纳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