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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用土地有哪些环节?
释义
    一、征地公告(又称告知征地情况):1:首先,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制定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上抢种、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拟征地的所有权、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种类和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共同确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30倍计算。被征地农民不足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定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组织征地听证。在依法报批征地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申请听证拟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征地所在地村庄公布。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所有人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6、其他关于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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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2:30:15